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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币化安置这样办

襄阳晚报   2017-01-18 10:23

[摘要]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,切实改善民生,消化商品房库存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近日,市政府出台《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进一步明确了市区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和支持政策。

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,切实改善民生,消化商品房库存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近日,市政府出台《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进一步明确了市区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和支持政策。意见指出,将按照政府引导、依法依规、市场运作、自主选择的原则,通过货币化安置,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。

《意见》明确了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和五项货币补偿奖励情形。

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:一是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,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、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;二是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,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(或个人);三是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。

对选择货币补偿,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,给予五项奖励:一是住宅房屋价格奖励,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%的奖励;二是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,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/平方米的奖励;三是争先签约奖励,按第1—5工作日、6—10工作日、11—15工作日三个时段,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、5000元、3000元的奖励;四是搬迁腾房奖励,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,给予被征收人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;五是物业服务费奖励,按照户均100平方米、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(1.4元/平方米),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。《意见》指出,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,居民因个人房屋被依法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房,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,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;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,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,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,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;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,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。

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被征收人(家庭),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,低首付比例为30%;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(家庭),购二套房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%。

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,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,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,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。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,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,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,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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